明知对方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,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服务。日前,桐柏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8名被告人协助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,其余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2018年初,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曹某、高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某,要求刘某为他们制作名为“荣景期权”个股期权软件。在明知该软件系用来进行股票诈骗后,刘某仍安排公司员工开发软件。该公司法人刘某和商务部经理郭某对接销售业务,王某等6人开展产品设计、售后对接、前端开发和后端开发。经查,曹某、高某使用“荣景期权”平台骗取桐柏县城关镇股民曾某26万元,因涉嫌诈骗罪,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郭某、王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,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依据相关法规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